关于开展第九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 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18.03.2015  11:05

关于开展第九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

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工商局、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名牌战略,根据《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九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商标所有人为依法在我区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且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

二、认定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依法在我区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满3年;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在我区同行业中领先;

5.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6.商标注册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7.商标注册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广、效果显著。

三、申请材料

      1.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可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xzaic.gov.cn下载);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

3.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

      5.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6.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7.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区内同行业中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8.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报送要求

      1.申请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材料应当整洁、规范,统一用A4型纸张,编排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

      (1)目录;

      (2)《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申请认定书》;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与商标注册证相同的商标图样三张(80mm×80mm),如报彩色图样的,需另附一张黑白墨稿。

申请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申请认定书》与《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基本情况报表》附电子版。

五、时间安排

第九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3月15日—3月31日),各地、市工商局和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向辖区和行业内商标所有人进行宣传动员,鼓励商标所有人积极申报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

第二阶段: 推荐报送阶段(2015年4月1日—6月30日)。各地、市工商局指导申请人整理、报送有关材料,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各地、市政府签署意见。要严格标准条件,各地市工商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申报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推荐。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涉农涉牧商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报送,附件要装订成册。

第三阶段:初审阶段(2015年7月1日—9月30日)。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市工商局和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开展现场调查,并书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20天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1日— 12月30日)征求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意见,择时召开评审会,发布认定公告。

联系电话:0891-6336197

联 系 人: 红英

 

附件:

1.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2.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