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藏汉语文翻译专业职务的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藏汉语文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四种,译审和副译审为高级专业职务,翻译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翻译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二章 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编译系统从事藏汉语文翻译工作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从事翻译工作未满一年者;
2、离职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本单位工作者;
3、年终考核不称职者;
4、受过各种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5、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6、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7、已调离翻译专业岗位或已确定离退休的人员;
8、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和缓刑以及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翻译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助理翻译职责:能完成一般性笔译或口译工作,从事口译应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应完成一般难度的原文翻译,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第六条 翻译职责:能独立承担一般性材料的笔译和一般会议的口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并能指导初级翻译人员工作。
第七条 副译审职责:在翻译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解决理解与表达方面的疑难问题;能指导培养中、初级翻译人员;能承担重要会议和重要书稿的翻译,负责重要书稿的审稿、定稿工作。
第八条 译审职责:能审定重要翻译文稿,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培养初、中、副高职务翻译人员,并在发展翻译理论、繁荣翻译事业和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聘任藏汉语文翻译职务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藏汉语文翻译事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助理翻译任职条件
l、具有藏汉语文大专毕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掌握翻译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完成一般性翻译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并经考试合格,初步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知识。
3、具备下列规定之一的;
(1)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者;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者;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5)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者。
第十一条 翻译任职条件
1、具有藏汉语文大专以上水平,同时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翻译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完成翻译工作的能力,并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译著。
2、掌握一门外语并经考试合格,掌握计算机操作。
3、具备下列规定之一的,经考察能承担翻译职责者;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翻译职务一年以上;
(3)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翻译职务两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翻译职务四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翻译职务五年以上;
(6)中专毕业担任助理翻译职务六年以上;
(7)高中毕业担任助理翻译职务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副译审任职条件
1、藏汉语文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水平,并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翻译理论水平,对翻译专业有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和 1部以上译著或专著,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工作成绩显著。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经考试合格。
3、熟练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的运用。
4、具备下列规定之一的:
(1)获得博土学位担任翻译职务二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翻译职务三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担任翻译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翻译职务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翻译职务六年以上。
第十三条 译审任职条件
1、必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对翻译学科有系统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有影响的论文4篇以上和2部以上译著或专著,工作成绩卓著,在同行中享有声誉。
2、在业务工作和科研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翻译业务建设能提出独到见解,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重大业务或学术性问题。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经考试合格者。
4、熟练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的运用技术。
第十四条 有关任职条件说明
任职条件中所指译著和专著,均指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译著、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正式发表的译著和专著。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权限
第十五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翻译专业评审委员会,并按藏人字〔1998〕59号文件规定进行报批。
各县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可组建初级翻译专业职务评委会,其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中级翻译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地(市)和区直厅级单位,经区人事厅批准,可组建中级翻译职务评委会,其人数为11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各地(市)和区直、县编译部门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组建评委有困难的,经人事部部门委托,可由自治区编译局中、初级评委会代评。
由自治区编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区翻译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翻译专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职务任职条件,按照各级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对申请出任某一专业职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以及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 翻译专业职务的评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每次参加评审的委员应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评审通过后,要填写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报人事部门讨论审批确认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要严格掌握各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以取消;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泄露讨论情况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在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章 聘任
第十九条 藏汉语文翻译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对具备聘任条件的,由单位根据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权限进行聘任,并由行政领导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条 翻译专业职务的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任职期满后,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对任期内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核,符合破格晋升规定条件者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在聘期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以解聘、低聘或缓聘。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受聘翻译专业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考核,并装人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奖励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自治区编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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