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纪委通报:拉萨某公司行贿15名官员

08.05.2015  18:09


西藏纪检监察网相关通报截图

   中国西藏网 讯  近期,西藏自治区纪委通报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涉及公款旅游、公款接待、公车私用等。此外,西藏自治区纪委还通报了拉萨某公司以送购物卡方式行贿与公司业务有关的15名党员干部的案件。

  5月7日和4日,西藏纪委共通报了8起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在林芝地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唐拥军建议下,并征得林芝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赤某(另行处理)同意,林芝地区发改委于2013年2月、11月两次从单位房租收入中共计支出114000元,为55名干部职工发放补助。唐拥军被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收缴。

  米林县政法委原副书记(现任米林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谢建东、米林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现任米林县公安局巴木卓玛二级公安检查站副站长)次仁边觉,在2013年分别多次用公款在林芝地区、米林县娱乐场所进行接待,分别共计消费11755元、18435元,分别被予行政警告处分。

  2015年4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拉萨支队永革和达娃次仁、洛桑、卓玛、巴桑次仁5人(均为事业编制)在上班期间驾驶藏AC6088交通执法公务用车到藏餐馆用餐,被西藏自治区纪委检查组查获。5人分别被予警告处分。

  2014年10月,林芝县政协主席莎莉带队赴四川成都考察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改变原定线路,前往山西五台山,四川乐山、峨眉山、武侯祠等景点游玩,并报销因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合计45333元。莎莉被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有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013年8月初,那曲地区药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闫晓芬以母亲生病、小孩工作分配安置为由,向地区药监局有关领导请假(未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备)后,带单位公务车辆和驾驶员前往昌都处理私事。返回那曲后,闫晓芬将此次7天事假产生的公务车辆油料费和期间产生的住宿费共计7400元,以出差名义在药监局报销。鉴于闫晓芬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7400元,经那曲地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晓芬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3月27日下午,那曲地区教体局副调研员、拉萨那曲第一高级中学校长央珠驾驶公务车辆在处理完公务后驶回家中。28日凌晨1点左右,央珠酒后驾驶公务车辆在返回拉萨那曲第一高级中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央珠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承担车辆修理费用共计11万余元。

  2014年12月31日,林芝地区地震局主任科员刘志洲经单位安排驾驶公务车辆前往工布江达县加兴乡松多村慰问驻村干部。当天下午返回后,未按规定及时将公务车辆停放到单位院内,而是驾驶公务车辆在外用餐,被林芝地区纪委监察局查获。刘志洲被予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4月24日,西藏自治区纪委还通报了15名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受购物卡典型案件。据了解,2014年9月5日,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过中秋为由,从拉萨百益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80张购物卡,共计78400元,由公司董事长吴业云、总经理朱继平和总工程师曹继光,以个人名义将部分购物卡分别送给与公司业务有关的15名党员干部。拉萨市纪委等单位对这15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1、杨革峰,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拉萨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副主任。2014年中秋节前,接受吴业云赠送的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之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杨革峰将3000元上交。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维生,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拉萨市环保局副书记、局长。2014年中秋节期间,吴业云以咨询拉萨市投资建设生活垃圾发电厂为由,到李维生办公室后,向其赠送了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李维生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李维生将3000元上交。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肖明,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拉萨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调研员。2014年中秋节前,吴业云以商量环评事情为由,到肖明办公室,向其赠送了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肖明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肖明将3000元上交。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龚小丽,女,汉族,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拉萨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容管理科科长。2014年中秋节前,曹继光以感谢龚小丽协助开展拉萨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前期准备工作为由,来到龚小丽办公室,向其赠送了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龚小丽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龚小丽将2000元上交。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海江,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办公室综合处副处级干部。2014年中秋节期间,吴业云以汇报工作为由,找到王海江后向其赠送了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王海江接受后消费了其中1张购物卡。在接受调查期间,王海江上交了未消费的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将1000元上交到西藏自治区纪委。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炜,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原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规划处处长(正科)。2014年中秋节前,曹继光来到王炜办公室,以报送项目材料为名,向其递交了一份档案袋。曹继光随后以短信形式告知王炜:档案袋里有给王炜、王郑峰的购物卡,因王郑峰不在单位,请王炜转交。王炜接受了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在接受调查时,王炜向初核组上交了3张购物卡。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降级处分,按副科级干部使用,调离发展策划部。

  7、王郑锋,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中共预备党员,原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投资处处长(正科)。

  2014年10月,王炜向其转交了曹继光赠送的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王郑峰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王郑峰将2000元上交西藏自治区纪委。被予延长预备期一年及终止公司发展策划部投资管理处处长试用期处分,按使用前原职级安排工作,调离发展策划部。

  8、杨爱萍,女,汉族,196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拉萨市发改委环境资源科科长。2014年中秋节前,曹继光到拉萨市发改委办理相关业务,将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塞进了杨爱萍的上衣口袋。杨爱萍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杨爱萍将2000元上交西藏自治区纪委。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焦秋红,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已退休。2014年中秋节前,曹继光在拉萨市发改委大院内遇见了时任拉萨市发改委基础产业科科长的焦秋红,并向其赠送了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焦秋红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焦秋红将2000元上交西藏自治区纪委。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张晓峰,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8日,朱继平向张晓峰赠送了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张晓峰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张晓锋将2000元上交西藏自治区纪委。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洛桑玉珍,女,藏族,197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原曲水县国土资源规划局局长。2014年中秋节后,胡雪群(曲水县国土局资源规划局副局长)转交了朱继平赠送给洛桑玉珍的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洛桑玉珍接受后将其消费。胡雪群得知纪委在调查此事后,因洛桑玉珍不在县里,便代其将2000元退还给了吴业云。洛桑玉珍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涉案违纪资金,上缴国库。

  12、胡雪群,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原曲水县国土资源规划局副局长。2014年中秋节前,朱继平以有急事为由,在胡雪群住处向其赠送了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胡雪群接受后将其消费。朱继平在接受调查后,前往曲水县与胡雪群进行串通,胡雪群将3000元退还给了吴业云。胡雪群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并收缴其涉案违纪资金,上缴国库。

  13、陈花,女,侗族,1986年10月出生,现任曲水县国土资源规划局助理工程师。2014年中秋节后,胡雪群转交了朱继平赠送给陈花的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陈花接受后将其消费。胡雪群得知纪委正在调查此事后,因陈花不在县里,便代其将2000元退还给了吴业云。陈花被予记过处分,并收缴其涉案违纪资金,上缴国库。

  14、杨振,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原曲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下午,朱继平在渗滤液处理站向杨振赠送了价值3000元的3张购物卡。杨振接受后将其消费。朱继平在接受调查后,前往曲水县与杨振串通,杨振将3000元退还给了朱继平。杨振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并收缴其涉案违纪资金,上缴国库。

  15、扎东,男,藏族,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曲水县聂当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2014年中秋节前,朱继平在扎东家中向其赠送了价值2000元的2张购物卡。扎东接受后将其消费。在接受调查期间,扎东将2000元上交西藏自治区纪委。被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西藏纪委还对相关部门就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以赠送购物卡手段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恶劣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西藏纪委指出,上述案例暴露出极少数党员干部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仍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务必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深入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着力查处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收受礼金、滥发津贴补贴等不正之风,着力整治发生在窗口部门、基层单位等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出台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纠正“四风”。不但要从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胆大妄为、变换手法、规避检查的顶风违纪者,一律铁面执纪、决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延伸阅读

  怎样算行贿?怎样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零时起,任何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刑法》早在1999年界定行贿罪的“红线”就已经是1万元。而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5000元以上。

  负责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指出,低于1万元的行贿行为,仍可通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规定予以制裁。例如一个人向甲、乙、丙各自行贿不满1万元,或者向同一人多次行贿,每次不足1万元但累计超过1万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明确指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晋升中,一个人本有实力,为保险起见给领导送了超过一万元的大礼包;一个人具有招标要求的所有资质条件,甚至优于其他竞争者,但为了中标送给招标单位几万元等,这些行为都算行贿。因为,尽管在竞争中,行贿人原本是有实力竞争成功的,但是他在这个过程中送了礼,就导致了他与其他竞争者所处的地位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样的利益应当被认定“不正当利益”。(本文内容综合自西藏纪检监察网、中国青年报)

(责编: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