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10.2015  13:20
 

转发《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263 号)

2008 年 7 月 18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既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为社会服务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共同的社会责任。因此各地(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社会组织的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为他们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以确保本辖区范围内应按规定参保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为在本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或补办参保登记手续,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有必要时可开展参保情况检查工作。

三、加强沟通联系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并及时与区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联系。

附件:《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