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不能一赔了之

05.08.201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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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 王小龙

新闻背景

7月26日,湖北荆州安良百货,一名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踏板下陷,在危急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身亡。这起事件最终被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然而仅隔了一天,广西梧州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事故,一名幼童左臂被卷入扶梯,虽然被及时救出,但伤势严重。7月30日,浙江杭州新华坊小区内的电梯再次“吃人”,一名女子被夹在电梯的16层与17层之间身亡。

电梯故障投诉连年攀升

短短几天,频频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其实,公共场所的电梯安全在我国早已是一个较为严重的安全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电梯保有量也在持续攀升,据了解,仅湖北武汉市电梯保有量就以每年18%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超过6万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电梯保有量早已超过10万部,与电梯保有量一同攀升的还有关于电梯故障和电梯安全的投诉。

据了解,2013年和2014年,仅辽宁省公开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网站接到的电梯安全投诉就分别达到189件和163件,居民反映问题包括电梯摇晃、运行有杂音、电梯门夹人、报警系统失灵、照明系统损坏、坠梯等多种情况。据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有些电梯隐患较多,造成电梯困人等故障时常出现,如广州市、南京市、杭州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2014年全年就分别解救困梯人员14606人、10180人、6816人,平均每天分别解救40人、28人、19人。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量不合格电梯流入市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规定,生产电梯等特种设备除了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之外,还需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同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生产。然而据新华社报道,去年湖北荆州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制售伪劣电梯案,销往国内多个省份、价值2200余万元的百余部品牌电梯,全部是假冒伪劣产品。

发生重大伤亡生产者担刑责

7月28日,关于湖北电梯“吃人”事件的《湖北安良“7·26”电梯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形成,明确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电梯盖板松动翻转导致当事人坠入电梯;间接原因是商场工作人员在5分钟前发现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当;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电梯生产厂商对于电梯盖板的设计不合理,生产尺寸与图纸不符;次要原因是日常维保工作不规范、不到位。

可以看出,这次事故中电梯的生产者、管理者和养护单位都存在安全责任问题,事故调查组认为,电梯的生产者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电梯的管理者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

2014年我国正式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养护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简言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主体负责。责任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对于电梯生产者和管理者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质检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罚款最高额200万元。

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对严重到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护合法的社会利益,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电梯的维修养护人员不遵守相关安全规范操作,或者雇佣无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了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大伤亡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管理者有安全培训义务

电梯在实际运营中,一些大的生产商虽然都具备电梯维护的资质和良好信誉,但许多电梯管理者为了节约成本而另外聘请其他公司来做电梯养护。虽然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可以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但因为市场没有考评机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工作人员素质无法保障,甚至行业内还出现了一些降低维护质量的低价竞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丛生。另外,因为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是各地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实践中造成了电梯管理者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等着年检再修理”,进而产生了“年检依赖症”。

值得注意的是,在湖北荆州的这起电梯事故中,据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事故5分钟前,该商场两名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在这5分钟时间里,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报告后未得到有效指令,也没有采取停止电梯等紧急措施。该商场的工作人员被采访时表示,根本不知道急停按钮是什么。在杭州新华坊小区电梯事故中,记者在物业处发现记载小区业主投诉电梯故障的记录本,大部分记录相当简略,甚至很多记录缺乏故障原因。说明除了电梯的生产人员和维护人员,电梯的日常管理人员缺乏对电梯安全性的了解,缺乏应急处置能力。

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在公共场所使用电梯的过程中遭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可以要求电梯的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湖北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商场的经营者作为电梯管理人没有为员工做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在发现电梯盖板存在问题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置,在接到员工报告后也未采取措施,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在居民小区里,电梯的管理义务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与商场同样的安保义务,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湖北电梯事故的调查报告中,电梯上盖板与设计不符、宽度不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认为电梯在生产方面存在质量缺陷,电梯的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为了进一步保护电梯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如果承担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者能够优先得到赔偿。

延伸阅读

紧急按钮应设置明显标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就在8月1日,北京朝阳某商场内的扶梯将一名男童的脚卡住,幸亏一名前来购物的男子按下紧急制动按钮才避免了惨剧的发生。

一系列的电梯安全事故为电梯生产者和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在紧急制动按钮处设置明显标识,对日常电梯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培训,都能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极大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鼓励为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购买保险,然而投保的电梯始终寥寥无几。据了解,目前四川、内蒙古、河北等全国多省市自治区将实施地方政府制定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都提到了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要求企业为电梯投保,强制推广电梯安全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