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是我们立国的根本原则

08.08.2014  11:13

  民族平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主张和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既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立国根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总依据。有人曾经把民族平等喻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地基,的确,只有民族平等这个地基立得正、挖得深、打得牢,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楼大厦才能久经风雨而屹立不倒。

  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民族平等政策具有清晰而完整的含义:坚持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拥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坚持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为各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民族平等的上述理论观点,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民族工作领域艰辛探索、不懈奋斗的智慧结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民族平等这一立国之本,从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出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并在60多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国家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切领域平等的权利,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享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有力地巩固和加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这一“真正的民族平等”,不仅确保了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这种双重的权利保障,恰恰是对历史上民族不平等以及少数民族发展普遍滞后的现实“补偿”,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民族平等方面的彻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当前,我国各民族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和实现。但也必须看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之间的差异和发展差距还将长期存在,坚持和实现民族平等的原则和政策仍然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继续高扬民族平等的大旗,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