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出台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17.12.2014  13:07

    本网拉萨讯 近年来,拉萨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环境立市”重要战略为指导思想,以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取得的成果为重要抓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化拉萨市环保队伍工作效能,并经市政府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于日前出台《拉萨市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各县(区)、经开区、柳梧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地表水水质达标、空气质量、林草覆盖率、污染物总量控制、环评执行率、饮用水水源保护、对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的监管、组织开展“白色污染”专项行动等多个方面。

    据悉,该办法考核工作由拉萨市环保局会同拉萨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柳梧新区、环保及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环保工作进行初评,于每年5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将初评结果及相关依据汇总上报拉萨市环保局。拉萨市环保局收到县(区)、经开区、柳梧新区上报的初评结果后,会同拉萨市财政局组织复核,并在考核期间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公开电话和网址,征求公众对各县(区)环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公众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同时,该办法设立1000万元环境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县(区)不发放奖励资金,并酌情扣减其环保转移支付资金。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县(区),按50万元标准发放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按100万元标准发放奖励资金,并适当加大对优秀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记者 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