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新政:购买2年以上住房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31.03.2015  16:10

   中国西藏网 讯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不足两年的全额征收。


林芝公众村农牧民安居房摄影:贡桑拉姆

  《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此外,同一时间,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发布通知,规定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通知还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

  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3月27日发布《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在西藏,为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2006年开始西藏就启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近年来不断加大保障房建设投入。为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二五”期间,西藏在廉租房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此外还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2013年西藏完成累计投资达280亿元的农牧民安居工程。2014年西藏实际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7.2万套,还对1万余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了4750万元住房租赁补贴。

  今年2月2日,西藏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西藏今年将继续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全年计划建设6.58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安排建设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3.2万套。据了解,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除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外,还包括新建公租房1.1万套、维修改造周转房0.8万套,进行城镇棚户区改造1.2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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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公租房打破户籍限制 符合4个条件可申请

  作为西藏保障性住房的亮点,公租房如何分配?哪些人群可以申请?“我区公租房的配租,打破了户籍限制,将进城务工人员和新毕业大学生纳入我区保障范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西藏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徐向红解释道,公租房保障对象应符合4个条件:一是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对没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应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务工人员有劳动或用工合同;二是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三是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是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徐向红提醒,如果是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收入和住房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此外,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不得走超过同类、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根据这些政策,若符合条件者,可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咨询和申请。

  (责编: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