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增发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09.10.2015  07:08
 

关于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我区生源

高校毕业生增发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27 号)精神,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除享受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外,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发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仅限于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外,每人每月增发300元的生活补助金。

三、补助期限

(一)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我区生源 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1月1日起发放生活补助金;

(二)2009 年 1 月 1 日后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自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当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

如高校毕业生中途离开公益性岗位,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自离岗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四、申领程序

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生活补助金,统一由用人单位向本级劳动就业部门或托管机构申请,随公益性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生活补助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生活补助金申请表;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证明(复印件); (三)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经费来源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生活补助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