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珍无照经营案

09.12.2016  00:37

达孜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处  字〔 2016 05

当事人:尼珍;

性别:女;

民族:藏;

年龄:44岁;

籍贯:达孜县德庆乡桑珠林村7组;

联系电话:15289086249;

身份证:540126197208017087;

邮编:850100。

2016年7月6日,达孜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达孜县德庆乡桑珠林村开展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尼珍在达孜县德庆乡桑珠林村7组设立并经营的度假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此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6月16日起,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达孜县德庆乡桑珠林村7组设立度假村,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除去合理开支后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四: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能全权代表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

证据五:有当事人与其地皮承租方签订的地皮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

证据六:现场实拍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达孜县桑珠林村从事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行为。

201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工商听告字(2016)第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我局进行了书面陈述。在陈述中,当事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主动承认错误,同时在陈述中称:由于当事人对经营业务的不熟悉未能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度假村村位置偏僻,人员流量少,经营状况不好,请工商局领导根据实际困难,从轻处罚。

经核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情况属实,案审会议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重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到达孜县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将罚没款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林廓西路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处,账户:138800010021,帐户名: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内的除外”。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本局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孜县工商局

2016年      7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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