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题若干事项说明的通知

19.11.2015  12:14
 

关于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题若干事项

说明的通知

藏人社办〔2010〕613号

2010年11月30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统筹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办〔2010〕301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后,有关单位要求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现就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的“有原始资料记载并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申请参保人员档案中应具有原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签章的录用表、转正定级表、工资调级表、工资发放(领取)表等材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解散、主体消失、搬迁或劳资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致使申请参保人员录用表缺失的,具体办理资格认定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人转正定级表、工资调级表、工资发放(领取)表、入团、入党、加入工会组织等相关材料,对其参保身份进行认定;如原始材料已丢失,但复印件与原始材料一致的,也可对其身份进行甄别认定;对原始材料无法查找,但当时有关部门已发文件,文件中证明其已被录用的也可作依据,进行甄别认定。无任何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人员(包括经原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签章的录用表、转正定级表、工资调级表、工资发放(领取)表、入团、入党、加入工会组织等相关材料),不得按《通知》规定参保缴费。

二、原工作单位属自治区级单位(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对按《通知》规定界定为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到我区现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格办社保局)审核后,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经审核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但已领取经济补偿(含曾经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的人员,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按《通知》的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四、对单位有变动的人员,原则上由现档案保管单位按《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有调动手续的,由调入单位负责按《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