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导诉服务制度

28.10.2015  12:29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导诉服务制度

第一条 仲裁委办公室设导诉服务台,导诉服务台设在仲裁庭门口处。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是对当事人的仲裁活动进行引导服务,二是负责来访人员信访引导,三是负责机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人员安排:

每天安排工作人员1名在导诉台值班,具体负责引导服务工作。安排1名带班领导负责导诉全面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6时;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在其办公室值班,确保接访室和导诉服务台不空岗。

第五条 遇有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带班领导。

第六条 导诉服务要求:

(1)根据事由及时引导服务。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引领到立案庭;来访的引导到接访室;要求会见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及时联系,由工作人员到门口迎接、或由导诉人员引领至会见人员办公室、或告知会见人的楼层和房间号;经联系工作人员正在开庭、开会等需来人等候的,要及时告知,并将其引领到调解接待室或办公室等候,给其倒水让座,热情接待。(2)对来我委检查指导工作的,立即报告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办公室和相关领导立即迎接。(3)导诉人员要对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导诉人员要坚持文明待客,礼貌服务,让群众感到

和蔼可亲,宾至如归。

第八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推拖当事人、来访人和其他人员或将其拒之门外;严禁导诉服务人员态度生硬,慢待群众,擅离职守,贻误工作,影响仲裁委形象;对导诉服务中出现问题的要严格追究带班领导和导诉服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