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2.07.2014 08:33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藏劳社办[2009 ] 103 号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现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人社职司函址[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应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办法》(藏劳社办字[2001]112号)和《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藏劳社办[2005]4号)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条件,加强考务管理,并按照《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47号)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07.201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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