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10.10.2015  13:20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

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301 号)

2008 年 8 月 14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 处,中央驻藏单位,军区后勤部: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57 号)文件规定,对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不足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发布)。

二、关于丧葬补助金发放其他事项仍按《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