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去年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达21次

29.01.2015  13:24

  近日,记者从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该院执行局去年共收案件1088件,共结案862件,结案率达79%。该执行局副局长尼玛次仁说:“如果说法院裁判案件只是权利伸张的第一步的话,那么法院执行就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一步,然而,法院执行难始终是一个困扰当事人和社会的大问题,尽管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执行难问题依旧非常突出。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目前困难不大,但是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很多困难。

  [市民]胜诉了,权利理应实现

  针对当前法院乃至全社会出现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记者走访了部分市民。很多人以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胜诉方的权利一定而且理应实现。市民王女士来自四川绵阳,受过高等教育的她目前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她说:“法院是一个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地方,案子胜诉了,那胜诉的一方的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了。如果不能保障胜诉方的权利,那就没必要到法院去解决问题。

  市民张先生目前是拉萨某中学的一名教师,他说:“在我的观念里,法院就是化解矛盾的最后一条路,而且这条路是由国家出面的,那我想矛盾一定能够解决。比如他人欠我钱了,我要了好多次,对方不给我,那我把对方告到法院,我的钱就应该能拿到了,但是法院审判了还是拿不到,那我想人们渐渐地就对法院失去信心了。

  不过市民边巴倒是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法院就相当于医院,医院给人治病,但限于科技条件,有些病还是治不好的,但大多数病应该可以治好,不然就没有设立医院的必要了;同样的道理,法院是解决矛盾的,但矛盾是双方的,由于一方比如家庭经济窘迫等原因暂时不能偿还另一方的钱,不能因此而让人家去蹲监狱啊,他又没有杀人放火,毕竟钱是死的,人是活的,给他几年时间,也许他赚钱了,那就有能力偿还欠款了。

   [法官]自然人拒不履行,可行政拘留

  据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尼玛次仁介绍,2014年该院执行局新收各类案件849件,新收案件总标的达12428.98万元。另外,2013年有旧存案件239件,共计收案标的4896.14万元。2014年共收案件1088件,总标的达17753.49万元;共结案862件,结案标的达11676.38万元,结案率达79%。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达到21次。尼玛次仁说:“如果说法院裁判案件只是权利伸张的第一步的话,那么法院执行就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一步。然而,法院执行难,始终是一个困扰当事人和社会的大问题,尽管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执行难问题依旧非常突出。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目前困难不大,但是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很多困难。

  涉及自然人的案件,也就是说债务人是自然人,这类案件的执行目前面临的困难较小,“我们局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动,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将采取行政拘留,这样的强制措施使得大多数涉及自然人的案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除此就是少量的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者大多还是可以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尼玛次仁说。

  针对法院具体的执行问题,尼玛次仁表示,过去和当前正在进行的专项执行活动有如下三类:一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专项活动;二是执行攻坚战活动;三是“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项专项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为是拒不履行: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尼玛次仁说,“为此,我们还专门为案件执行申请人开通热线电话4000891521,这个电话和我们执行员自己的手机是绑定的,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们都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现象]企业法人案件执行难度大

  然而,涉及企业法人的案件执行问题,则令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犯难了。尼玛次仁说:“因为该类案件涉及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执行难度非常大,而且部分企业、公司如同‘皮包骨头’一般,虚构或抽逃注册资本,账上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资金和财产。事实上,只要严格依法设立企业、依法监管企业运行,那我们的执行也就不会那么难了。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很遗憾的是,我们很多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对于企业破产非常陌生。另一方面,启动破产需要多个程序,包括受理、公告、组建清算组、指定破产管理人等等,就拉萨而言,很多条件不具备,因此启动破产非常麻烦。但是,如果令一些企业破产的话,是可以对其它企业敲响警钟的,使之不敢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挪用企业资金,这就为我们今后顺利执行涉及企业法人的案件奠定基础。另外,我们也希望上级部门成立相应的联动机构,政府部门相互协调,案件执行的难度会有一个质的转变。”尼玛次仁说。

  最后,尼玛次仁说:“在西藏,很多人都清楚城关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高,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案件相比其他地区而言比较多。但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民事关系,有民事关系一定就会有民事矛盾和纠纷。另外我认为,民事案件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提高大家的诚信度,人们可以不去研究法律,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观念应该深植于人心。所以,依法执行案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提高社会诚信度,让我们的社会生活更加安全、有序和正义。

 

(责编: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