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24.10.2016  12:0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有关规定,完善我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政府债务管理现状

为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2012年以来,中央代理我区发行政府债券,债券收支纳入政府管理,锁定了截至2014年末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当前,全区政府债务总体规模较低,债务风险整体可控,但是,个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多,实际债务总量增长较快,政府债务风险存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工作的要求

(一)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适度举借债务,举债主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债采取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确需举借债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举借。取消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在自治区批准的分地(市)限额内确需举借债务,应提出本地(市)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各级人民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或工资福利、津(补)贴、人员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或有债务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强化债权人约束。各在藏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债务管理规定提供融资,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发〔2014〕43号等债务管理规定而产生的债务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不予支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各在藏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五)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要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不得突破自治区批准的限额,县及以下政府(包括所属部门和机构)一律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六)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市)、县(区)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地(市)、县(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情况,集中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及时分析和评估各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对本级的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出现难以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八)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谁付息”的原则,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各级人民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对各级人民政府违法举借或担保的,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十)严肃财经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采取拖欠资本金、签订回购协议和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扩大政府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严格区分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不得将城投债等企业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金融机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相关融资行为。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及各在藏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发〔2014〕43号及财政部和自治区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

2016年9月1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