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03.08.2018  03:43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针对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后能否报考公职岗位的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是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第十一条之规定,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求职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可在35岁以下报考公职岗位。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考录到公职岗位参加工作,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连续计算。三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考录到公职岗位参加工作,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四是根据《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及《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的要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创业启动资金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职岗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日

2018年从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统战部等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